陈某(化名)深夜进入工厂,溺亡于60厘米深的景观池中。陈某的家人认为水厂管理不善,将水厂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78万元。
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,水厂没有责任驳回陈某家属的赔偿要求。
2019年8月31日0时12分,陈某从工厂大门的间隙进入医院养鱼池。当时水深60厘米,陈某不幸溺水身亡。陈某的家人认为被害人是通过大门进入被告工厂的,直到下午5点才发现尸体,这一过程持续了17个小时。晚上厂是无人值守的门,伸缩门的门有保护漏洞,周围没有防护设施防护栅栏院子里的游泳池的边缘,并且没有有效的监控摄像头设施景观池附近,所以受害者可以进入院子。与此同时,由于被告所在单位保安工作不到位导致陈某死亡,并在其死亡后未及时被发现。他要求责令该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、丧葬等损失赔偿78万元以上。
被告声称厂区是水源。外人不得入内。它不对外开放。它不属于公共场所。它有大门和一个公共安全警告标志“严禁进入”。而陈某则在保安人员毫无准备的半夜逃出监管,从电道门底部的空隙潜入被告工厂。这种做法是非法的,也是极不合理的。正常情况下,员工不会有掉入水中或在附近看鱼的危险。因此,不需要安装护栏、警示标志或摄像头。而且,水厂不对外开放,水厂对陈的死不承担任何责任。